我司可以要求对方支付质保金吗?对方提出的要求有法律依据吗?我司与某饮料有限公司于2008年元月签订一水处理设备承包合同,几经周折于2009年10月做了瑕疵验收,并减扣了几万元的验收款。2010年质保期满后,我司提出支付质保款,对方又提出现场又发现许多与合同材料清单不一、品牌不符、设备配件存在生锈、脱漆的现象。于是,列出清单(的确与所签合同有不符的),要求我司更换,才给予支付质保款。但近四年来,某公司却一直在使用该设备,大量生产饮料进行销售,我司在质保期内,也未接到书面通知,说还存在材料不符,品牌不符要求更换的通知。请问:像这种情况,我司可以拒绝某公司的无理要求吗?如果起诉,我司以对方已进行瑕疵验收、并支付了验收款,提出验收异议的合理期限已过,有法律依据支持吗?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