诊疗护理工作过程中的确出现“过失”的一定是医疗事故吗? |
分类:从业心得 时间:(2016-08-24 02:46) 点击:267 |
诊疗护理工作过程中的确出现“过失”的一定是医疗事故吗? 卫生部《关于<医疗事故处理办法>若干问题的说明=明确指出:“病人死亡、残疾或功能障碍与疾病本身的自然转归常有密切关联。有时因 疾病重笃、复杂或已处晚期,而责任者的过失行为只是处于非决定性的地位,甚至是处于偶合地位,这些都要作具体分析。”明乎此理,就不难理解,为何有的纠纷 事件,即便最终通过、病理诊断等“客观手段”证明了医方在涉讼病员的诊疗护理工作过程中的确出现“过失”,也不被判定为“医疗事故”。至于医疗纠纷事件中 出现的“误诊”、“误治”、“漏诊”、“漏治”,更是必须先判定其是否构成“过失”,然后再分配与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,才能判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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