合同纠纷引闹剧 油站“老板”自揭无证经营 |
分类:从业心得 时间:(2014-12-01 05:21) 点击:361 |
合同纠纷引闹剧 油站“老板”自揭无证经营 稀奇油站法人自曝“黑幕” X加油广场位于东莞市大岭山镇石大公路农场路段,媒体前日在现场看到,这家油站颇具规模,加油车辆络绎不绝。这家油站除了有“X加油广场”标志外,还有“Y”加油站的标志。 据了解,X公司在2002年3月29日由陈某依法设立,并于2005年取得《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》。在2008年底之前,该油站一直由陈某自营。 2008年年底,陈某与深圳市Y石油化工有限公司(以下称Y公司)签订资产租赁经营合同,合同约定,Y公司以向X公司支付租赁费用的方式取得加油站的使用权和经营权,期限为20年,Y公司为目前的实际经营者。 “本来一直合作得很愉快,但自从去年9月份以来,就出了一些麻烦。”X油站站长龙九章介绍,去年底,油站法人陈某称合同无效,要求收回油站。据称,最近,不断有相关部门上门检查,并称有人反映油站无证经营、偷税漏税,“他还告诉媒体说X油站是无证经营,这不是自己打自己耳光吗?”Y一位负责人称,经有关部门查证,X油站并无问题,目前仍在正常经营。 焦点租赁合同是否合法? X公司的法人陈某接受本报媒体采访时称,他之所以认为现在X油站是无证经营,其实是说实际经营者Y公司没有经营资质,也没有《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》。他介绍,当时签订租赁合同是自己一时马虎,简单地认为深圳Y公司在东莞有经营油站,那么就应该具备经营资质,后来才发现,“深圳Y是在无证经营,他们根本没有成品油零售的许可”。陈某称,根据规定,之前X公司和Y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本身就是违法的,是无效的。 针对陈某的说法,Y方面给出了不同的解释,该公司负责人谢先生介绍,当初与X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实为租赁承包经营合同,“我们承包的不仅是油站,还有 X公司的经营权”。谢先生提供的合同复印件显示,该合同确有约定Y享有加油站的经营权,即Y公司独立使用加油站的土地、地上建筑物、证照、配套设施和设备等。谢先生说,这种承包经营,其公司名称和法人都未发生变化,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都是合法的。 裁决无休止纠纷才开始 2009年9月,X公司法人陈某向广州仲裁委员会东莞分会提起仲裁申请,请求判定合同无效,要求Y公司搬出加油站,由Y公司承担仲裁费用。 2010年2月9日,广州仲裁委员会东莞分会依法作出终局裁决,裁定对陈某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,仲裁费27万余元由陈某承担。 陈某没有料到,最终的裁决结果会是这样,直到现在,他一直不能接受这个裁决结果。“之前在法院也有一单同样的案例,结果却与我这次的裁决完全相反。” 陈某甚至对仲裁委员会有些微词:“他想怎么判就怎么判啦!”陈某说,他现在也不知道怎么办,“我每天都睡不安稳,把油站给这样的公司管理存在太多的隐患。” 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对Y公司来说无疑是针定心剂,这份裁决从法律上确定了合同的合法性,“根据裁决,我们会要求X公司把相关的证照按照合同规定转交给我们,如果他们不执行,我们只能通过法院申请强制执行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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